津高法發(fā)【2012】11號
關于印發(fā)《涉訴國有資產拍賣細則(試行)》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區(qū)縣人民法院(審判區(qū)),鐵路法院;各市管企業(yè),區(qū)縣國資委及各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涉訴國有資產拍賣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望在涉訴國有資產拍賣工作中遵照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涉訴國有資產拍賣細則(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賣,對于拍賣標的物屬于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及權益的,承擔拍賣的機構應當進入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產權中心)進行拍賣。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拍賣以網絡電子競價(以下簡稱電子競價)方式為主,傳統(tǒng)拍賣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法師為輔。
拍賣標的物保留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采用電子競價方式。
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司法拍賣案件時,要認真核查涉訴資產性質,以確保國有資產全部實現進場交易。
第三條 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拍賣機構應承辦一下事項:
(一)接受委托后,憑委托法院出具的《司法拍賣委托書》到產權中心辦理進場交易登記等相關事宜。
(二)制作拍賣公告,經委托法院審查確認后提交至產權中心等待發(fā)布;
(三)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物,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物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物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四)拍賣成交后,與買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五)向委托法院提交拍賣成交報告或拍賣流標報告;
(六)其他應當由拍賣機構辦理的事宜。
第四條 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產權中心應承辦以下事項:
(一)聯(lián)系公告媒體,以拍賣機構名義發(fā)布拍賣公告;
(二)受拍賣機構的委托,以拍賣就夠名義與意向競買人簽訂競買協(xié)議;
(三)提供拍賣場地,布置拍賣會場,維持拍賣秩序;
(四)提供電子競價相關設備及技術服務,確保電子競價通訊線路暢通,保證電子競價順利進行;
(五)設立競買保證金專用賬戶,收取、退還競買保證金;收取拍賣成交的買受人的拍賣保證金應于2日內劃入委托法院指定賬戶作抵買受款。
(六)對拍賣會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將錄音錄像制品交拍賣機構轉委托法院;
(七)向拍賣機構提交電子競價報價記錄單、涉訴資產交易(處置)證明作為拍賣報告附件;
(八)對競買人情況及保證金數額等相關拍賣信息進行保密;
(九)其他應當由產權中心辦理的事項。
第五條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7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拍賣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拍賣30日前公告。
確有特殊事由,不能再委托法院要求的時限內發(fā)布的,產權中心應當及時向委托法院報告,由委托法院決定是否延期公告。
第六條 確定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拍賣公告應當在《天津日報》、《今晚報》中至少選擇1家進行刊登,并同時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上發(fā)布;
(二)拍賣標的物具有專業(yè)屬性的,應當同時在相關專業(yè)性報紙上刊登公告;
(三)當事人申請同時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七條 競買人應當按照拍賣公告的要求向產權中心的保證金專用賬戶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不得低于拍賣保留價的5%,一般不得高于拍賣保留價的20%。因特殊原因需要高于拍賣保留價的20%的,委托法院應當報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批。申請執(zhí)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繳納保證金。
第八條 拍賣機構應當在拍賣會召開5日前,將經委托法院審查確認的競買協(xié)議書文本式樣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形式提交至產權中心。
競買人憑競買保證金財務收款憑證盒其他相關材料在產權中心辦理競買手續(xù)。應當繳納保證金而未繳納的,不得參加競買。
法律法規(guī)對特殊資產的競買人資格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委托法院應當要求產權中心與拍賣會召開前3日向委托法院報告競買人報名情況,由委托法院確認各競買人是否具備競買資格。
第九條 采取電子競價方式拍賣,如因競買人人數較多,產權中心可要求競買人辦理競買手續(xù)時預先提交一次性報價單,根據一次性報價情況確定報價最高的前若干人參與電子競價。
采取前款方式拍賣,產權中心應當制作詳細拍賣方案,報委托法院審查確認。
第十條 采取電子競價方式拍賣的,其競價階梯和競價周期設置及加價幅度的方案,應當報委托法院審查確認。
第十一條 優(yōu)先購買權人在傳統(tǒng)拍賣過程中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可以不參與競價過程,有最高應價時,優(yōu)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yōu)先購買勸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yōu)先購買權人不做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yōu)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隨機方式決定買受人。
采取電子競價方式拍賣的,優(yōu)先購買權人應當參與電子競價過程,并通過電子競價交易系統(tǒng)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應當當場與買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并告知買受人在委托法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買受款和傭金繳納至委托法院指定的賬戶,買受人繳納的保證金可以沖抵部分買受款,其他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由產權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退還。產權中心還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競買報名情況、電子報價記錄單等相關材料交拍賣機構。拍賣機構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成交報告提交給委托法院司法輔助部門。拍賣成交報告應當包括接受拍賣委托、拍賣公告、拍賣宣傳招商、拍賣過程、拍賣結果情況以及拍賣須知、拍賣筆錄、成交確認書、產權中心出具的競買報名情況、電子競價報價記錄單、涉訴資產交易證明等詳細情況及相關附件。
拍賣未成交的,產權中心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競買人退還競買保證金,并于2個工作日內,將競買報名情況等相關資料交拍賣機構。拍賣機構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流拍報告提交給委托法院司法輔助部門。拍賣流拍報告應當包括接受拍賣委托情況、拍賣公告情況、拍賣宣傳招商情況、拍賣結果、流拍原因分析、拍賣須知和產權中心出具的競買報名情況等內容及相關附件。
第十三條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天津市國資監(jiān)管機構對全市涉訴經營性及費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司法拍賣進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試行。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印發(fā)